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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400多万元!化工巨头伊士曼中国因违法遭处罚

2019年05月12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中国涂界网 作者: 李思豪
摘要: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公告称,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公告。公告称,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2013-2015年间,伊士曼(中国)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虽然伊士曼(中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严格追究客户照付不议违约责任,未对签约方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士曼(中国)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资料显示,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399弄3号6楼,法定代表人:GULFERAZ ALI,注册资本:1340万美元。经营范围:受母公司委托向境内外的关联企业提供投资经营决策服务,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发和技术支持,等。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本案当事人(伊士曼中国公司)属于伊士曼集团,系伊士曼集团中国区经营总部。在本案中,当事人负责“Texanol”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以下简称“Texanol醇酯十二”)、TXIB品牌增塑剂、Optifilm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以下简称“OE300醇酯十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具体包括制定销售政策、产品价格调整、合同及订单条款拟定、制订产品需求计划、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维护、提供产品技术支持服务等,对外以集团总部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相关书证显示,进口Texanol醇酯十二、OE300醇酯十六商品在华地区的销售服务亦由当事人提供。

关联公司一:伊士曼化工公司,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波斯特,系伊士曼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集团整体管理等。在本案中,伊士曼化工公司仅对当事人制定的销售政策进行形式审核,不直接参与相关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

关联公司二:齐鲁伊士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伊士曼公司”),位于山东淄博,系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为伊士曼化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于2002年合资设立,主要负责Texanol醇酯十二和OE300醇酯十六商品的生产及供货业务。在本案中,当事人为齐鲁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营销和销售“TXIB®增塑剂”、“Texanol®醇酯”及其相关产品和其它化工产品的独家代理商,拥有独家营销权。齐鲁伊士曼公司对涉案产品销售事务无决策权,仅根据当事人发送的产品需求计划以及客户下达的订单安排生产并供货。

资料显示,醇酯十二是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包括乳胶漆、真石漆、多彩涂料等)领域的一种主要成膜助剂,为相关涂料生产企业的必要原料。综合产品用途、特性、价格及相关环保标准等方面因素,目前国内市场上可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领域的成膜助剂沸点均在250℃以上,且不含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等有害物质,主要包括醇酯类成膜助剂(醇酯十二、醇酯十六),丁二酸二异丁酯、戊二酸二异丁酯、己二酸二异丁酯混合物,二羧酸酯,三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己醚类成膜助剂等。

考虑到分子结构相似的成膜助剂,其产品性能往往接近,且醇酯十二的市场应用广泛,常被作为比较基准,相关使用数据更具有统计学意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先分析醇酯十二与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替代性,其次考虑不同醇酯类成膜助剂之间,即醇酯十二与醇酯十六的替代性。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伊士曼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资料显示,伊士曼中国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2013-2015年,当事人、润泰、德纳是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三家企业醇酯十二销售量之和占醇酯十二市场总量的95%左右,且伊士曼中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基本维持在50%以上。此外,伊士曼中国公司具有较强的销售市场控制能力、具有明显优于竞争对手的财力及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伊士曼中国公司提供的醇酯十二高度依赖,以及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较高。

醇酯十二成膜助剂行业进入壁垒较高,2013-2015年,伊士曼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长期保持较高市场份额,在财力条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未受到明显竞争约束,客户对其产品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因此,伊士曼中国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处罚决定书》称,经查,2013-2015年期间,当事人(伊士曼中国公司)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处罚决定书》称,伊士曼中国公司通过排他性协议锁定了相关市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客户的大部分需求,对相关市场产生了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伊士曼是一家全球性的生产特种材料和特种添加剂的公司,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等领域。公司业务遍布全球超过100个国家,2018年公司销售收入约为100亿美元。2018年,亚太地区销售额占伊士曼总销售额的25%,中国是伊士曼的重要市场。(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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